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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6月9日    来源:长治日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一日

长治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保留好农村的历史文脉,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实施"三三"战略,建设"三个"长治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在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管理体系。 
  二、文化遗产保护需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制定村镇规划和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保持和发扬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加强对有历史研究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文物古建筑、古文化遗址、近现代史迹、古民居、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保持其历史文化特点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三、开展对农村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的全面调查和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即将开展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我市正在进行的古建筑普查和重点调查工作,甄别有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乡土建筑,及时将符合价值标准的历史文化遗存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加强保护。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建设。对省级以上或重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按照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专人负责管理可采用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进行保护,同时积极扶持引导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员与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建立联络制度,确保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特别是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技防措施,建立与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保障安全。对田野文物的保护,要将其纳入当地治安综合治理安全防范体系,积极探索县、镇、村、土地承包人等四级责任防范体系等有效保护形式,加强对田野文物的保护。 
  六、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古村落、特色优秀乡土建筑的维修保护和利用。坚持以政府为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做好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存的维修保护。同时,结合文物事业和旅游经济发展的实际,适度开发、合理利用,并达到以利用促进保护工作的目的。 
  七、切实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保护。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筑活动,保障其历史环境风貌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不受破坏,若需建设,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建设方案,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八、加强对文物建筑的维修管理。对古建筑、古民居或其它文物建筑进行维修时,应当由具有文物保护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依法报批,并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修旧如旧"和不改变原有信息真实性的原则进行,不得随意拆掉旧材料采用新的建筑材料,更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九、要注意对古书画、古家具、家谱以及各类生产生活用具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政府要加大对文物收藏单位(文博馆)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对珍贵文物应积极予以征集收藏。 
  十、加强对工程建设所涉出土文物的管理,加大对涉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进行建设施工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或古遗址、古墓葬时,应当立即保护现场,迅速报告本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对地下出土文物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盗抢文物以及文物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 
  十一、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地下文物普查工作,将本行政区划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并公布为地下文物保护区,以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 
  十二、要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把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使保护文物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时间:2008-05-24 17:25:0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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