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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200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晋政办发〔2000〕6号二000年二月一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决定对全省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现按《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从业人员负担重。二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个体车辆挂靠混乱;部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效果不显著。三是车况较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经营者素质低,违章违纪现象严重,存在环保问题和安全隐患;部分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乱收费,随意拉客、甩客、宰客等违规行为严重。四是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争抢客源,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杜绝"黑车";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使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规范化、合理化,规范经营行为,严格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清理整顿的具体工作,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进行专项治理,打击非法营运,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要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组织稽查人员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也可以与邻近地市联合进行交叉稽查。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违规违纪、客运服务设施不健全的车辆,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1999〕52号)规定进行查处。在依法处罚中,凡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一经举报,纪检纠风部门要一查到底。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城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清查目前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并进行分类处理:
  一是对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保留;
  二是对其他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的,要严肃处理,并责令其改为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
  四是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以及强立名目、不合理的捆绑收费,仍继续征收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五是对涉及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合理的收费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强制性的服务性收费要转变为自愿性的服务性收费(如订报费等);对没有自有车辆的或自有车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挂靠公司的挂靠服务费要取消。
  任何部门和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进行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惩。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查。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复审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经营资格证书。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审核条件,并报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复审备案。
  要严格从业者的资格审查,从业者条件必须符合《条例》和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规定的资格标准,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全省统一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逐步实现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它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对于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方式不规范及出让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的,要立即改正。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得实施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如确需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可向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然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在清理整顿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但在实施之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加强客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使用税控计价器,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并要加强通讯设备的管理,逐步实行对出租汽车监控、防劫、防盗的监管,为乘客电话预约订车提供方便。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改革中切实解决由于客运系统管理环节太多而造成的新的多头管理,政令不畅,相互扯皮等长期以来削弱统一管理的问题。并做好管理部门内部的自查自纠以及严厉打击吃拿卡要,中包私囊,庇护"黑车"等恶劣行为,一经举报,严肃处理。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出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专项规划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合法营运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车辆的营运要依据《通知》精神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依法统一管理职能。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查处乱停、乱靠、乱跑的车辆。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
  建设部门应会同规划、公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一)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由省建委牵头,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参加组成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委。
  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城市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各级城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定期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清理整顿期间,建设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负责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进行清理整顿;对于进入城市的长途客运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晋政办函〔1999〕52号规定进行清理整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负责清理涉及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的收费;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产业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序列,制定相关的保障政策和具体实施措施。
  (二)各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限定期限。要定期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0年1月25日至2000年3月下旬。各地市一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二要彻底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三要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城市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督促各城市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
  (二)第二个阶段:2000年3月下旬至2000年5月底,在巩固第一阶段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及城市汽车租赁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经营行为,发给整顿后合格的经营企业全省统一的经营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坚决取缔;二要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做到手续齐全,运转合理规范;三要进行从业者的资格审查,对从业者进行一次全面培训,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四要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统一市场监管,实现统一管理,落实本次清理整顿内容中的政策规定等并上报有关材料,使城市客运市场有一个明显改观,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5月底至6月底,各城市要做好清理整顿的善后工作,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取得的成果,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对各城市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时间:2008-06-02 11:43: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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