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新闻出版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
时间:2008-06-05 16:31:1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