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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1990]82号
  【发布日期】1990-03-31
  【生效日期】1990-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盐工商[1990]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中所讲的“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新闻出版单位的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由其隶属的新闻出版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记者站或办事处是非法成立的,并擅自使用新闻出版单位的名义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则由该记者站或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一律按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时间:2008-06-05 16:31: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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