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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标函(2003)40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保健酒商标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

  二、关于是否需要在“保健酒”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应视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而定。如你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包括“酒(饮料)”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则该商品范围已经包含了“保健酒”,无需重新注册;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21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三、在保健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所需文件无特殊规定,与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相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九日

时间:2008-09-19 15:35: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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