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畜牧法类 |
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 |
【颁布日期】2003.07.18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3.07.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农业 【颁布单位】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
为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促进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杀鼠剂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
时间:2008-09-19 15:45:11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