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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大劳发〔2008〕8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和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

  四、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五、对我市七十年代末社街转制退养人员和“文革期间”社街工业下乡人员(含原市房产服务队、原燃料公司送煤队、原商业局合作店、原周水子大队等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标准调整为按照其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颁布日期:2008-4-10
执行日期:2008-1-1

时间:2008-10-10 15:38: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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