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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闻出版社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新劳薪字[1994]185 (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财政部劳动部发[1993]387号《关于调整新闻出版社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3]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新闻出版社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新闻出版社企业可调整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二、调整提高新闻出版社企业艰苦岗津贴标准,可增核其挂钩或包干工资基数,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地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具体由企业自主安排。 三、提高新闻出版艰苦津贴,核增工资基数应按新闻出版社署[1988]新出人字第1250号和[1988]新出人字第1251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所列工种的职工人数按每个工作日1元计算。 四、提高新闻出版社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核增工资总量的工种(岗位),职工人数由企业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各地劳动部门审批。 五、提高新闻出版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一九九四年核入挂钩或包干工资总基数。由此增加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挂钩经济指标基数,具体执行时间由企业决定。 发布日期:19940326 执行日期: 19940326 |
时间:2008-10-10 15:53:0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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