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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跨地区举办拍卖会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市字[2003]第71号 发布日期:2003-6-4 执行日期:2003-6-4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拍卖企业能否跨地区开展一次性拍卖活动的请示》(苏工商〔2003〕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拍卖企业可以跨地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拍卖业务,举办拍卖会;拍卖企业跨地区举办拍卖会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只要其不设立常设经营机构,则不需办理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拍卖企业跨地区举办拍卖会应当根据《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的规定,到拍卖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00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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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6 20:51: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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