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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07-29
  【生效日期】2007-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发〔2007〕21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同级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安监、卫生、劳动保障、民政、建设、经委、商务、交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同级联席会议及同级政府。
  (二)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山西”信息归集平台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
  (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会管理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普查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一是各级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加大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三是健全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四是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裁量标准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五)严肃法纪,追究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规定,对各级工商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下半年专项行动后管辖区范围长时间存在多个无证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要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要给举报人适当奖励,同时对举报对象及时查处。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不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凡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时间:2008-10-29 09:33:1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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