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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
(1963年11月25日(63)中劳薪字第662号 一、为了鼓励艰苦气象台站的职工积极工作,并适当照顾职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本着合理调整、统一制度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二、凡是工作、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并且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艰苦的气象台站,可以按照本规定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凡是上述条件和所在地区其他单位基本相同的气象台站,不得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三、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划分的条件规定为: 四、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哪些气象台站应该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享受哪一种津贴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和气象局按照以上规定,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中央劳动部、中央气象局批准后执行。流动气象台在执行任务期间,也可以按照以上规定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由省、市、自治区气象局提出,报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审查批准,并报中央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备案。 五、艰苦气象台站的正式职工(包括见习人员在内)都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 六、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在工资总额内开支。
七、执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遇有下列情况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八、凡享受了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气象台站,即不再享受各级气象部门原来专门为艰苦气象台站规定的工资补贴(如“伙食补贴”、“荒远台站补贴”、“艰苦台站补贴”等)和林区津贴。至于生活费补贴、夜餐津贴和出海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
时间:2008-10-31 10:13: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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