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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请示的意见

 

法工委复[2007]8号

重庆市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你委渝常法[2006[]2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经营活动中,借款一般是有利息的。以提供无息借款为名,实际上是提供由利息构成的这部分金额进行贿赂,达到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采用财物"的手段。

                                  2007年5月15日

时间:2008-10-31 17:54:0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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