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教养法类 |
公安部关于可否将劳动教养审批权委托区县公安局行使问题的批复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9]公法字69号 发布日期:1989-9-6 执行日期:1989-9-6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一九八九年八月八日《关于将劳动教养审批权委托区县公安局行使的请示》〔辽公法(1989)163号〕收悉。经研究, 我们认为:将劳动教养审批权委托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行使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第二条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据此,公安机关虽然实际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工作,但对外不能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宣布劳动教养,更不宜自行决定将审批权力委托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行使。今后有关劳动教养的审批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为宜。 |
时间:2008-11-06 09:44:1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