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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6027号

发布日期:1957-3-26

执行日期:1957-3-26

 

内务部办公厅:

  1957年2月27日(57)内城群第146号函收悉。

    对解决来信所提出的两个问题,目前尚无相应的法令,现就我们的初步考虑,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死亡人(包括孤老残废)的遗产,如无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可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公告适当期限,由合法继承人主张继承权利。同时也可以公告其他合法权利人主张权利,逾期无人主张权利,该项遗产即可收归国有。

  二、死者如有遗嘱的,应从其遗嘱;如无遗嘱,其遗产应由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如继承人仅一人又因犯罪在押,可告知在押的继承人委托亲友代为管理,或由他委托公家的相应机关(如房产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区、乡人民委员会)代管。

  此复

时间:2008-11-17 10:06:4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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