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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颁布日期:20060215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
时间:2008-11-27 14:50: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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