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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章 标 志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第十七条 因宗教信仰使用红新月标志的,其使用办法适用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 第十八条 军队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
时间:2008-04-18 18:06: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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