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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送达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办[1992]86号
  【发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1992-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2年7月15日法办<19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该公约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国生效。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外发<1992>8号文件)。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今后,香港最高法院和内地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时间:2009-03-21 17:08: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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