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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农字第49号 发布日期:1993年04月15日 生效日期:1993年04月15日 财政部农业财务司于1993年4月15日,以(93)财农字第49号文发出《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印发了《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将与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施行。
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乡镇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财政部门。 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乡镇企业,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乡、村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要与承包人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承包人要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在承包期内,乡镇企业要执行有关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乡镇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乡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四、乡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修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道路、桥梁和供电、供水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列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五、乡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要实行成本工资制度。成本工资标准以上年度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实际支付工资与成本工资标准的差额,列入盈余公积金。 六、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上交乡镇企业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七、未成立工会的乡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计提文体活动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按利润的10%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提取后上交乡、村。 九、乡镇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分配时,在提取公益金之后加上“承包分利”一项。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后,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 十、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财务的补充规定。
对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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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6-02 17:13: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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