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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三、对于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1、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他所介绍的新成员缴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的;
  2、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3、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
  4、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
  5、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偷税漏税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10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7-27 09:34:3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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