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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签订离婚协议后能反悔吗

      [案情回放]

        夫妻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又反悔

        范雪与李明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结婚,并育有一女,现3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婚后夫妻不合,频发争吵。俩人在经营生意上都较有能力,在共同生活的五年里积累了不少物质财富。然而五年的相处难以促进双方的感情,反而加剧了双方走向破裂。

        于是在2007年1月,双方经协商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对女儿的扶养和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做了约定:女儿由范雪抚养,李明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现金和住房由范雪所有,用于经营的商铺、货品和车辆由李明强所有。在双方签字之后,约定的各项内容也都做了履行。几天后,李明强找到范雪办理离婚登记。范雪提出应当增加抚养费至10万元,并提出夫妻共同购买的一辆POLO汽车归她所有,否则不同意离婚。双方难以再次协商一致,李明强作为原告诉诸到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了离婚案件必经的调解程序,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终结了本案。(本案情由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法院判决]

        在法院主持下二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明强与范雪结婚以来,双方因脾气性格有差异,不能妥善处理家庭内外的多项事务,难以和睦相处。就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婚生子女李亦琛的抚养问题双方已于2007年1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并都做了履行。

        毕竟离婚协议是双方合法签订的,体现了他们的真实意思,李明强不同意将POLO汽车归于范雪所有,但女儿李亦琛年幼,抚养年限较长,而李明强又有多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李明强愿意增加支付抚养费。李明强的意见最终范雪表示接受,法院便以此内容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春、裴宝莉:

        一、签订了离婚协议不等于双方已经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女方对离婚本身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与男方未能达成一致,民政局不能准予登记离婚,当事人依法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反悔应当视情况认定。

        本案所体现的是婚姻关系解除之前的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多数学者和司法实践都将离婚协议视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不生效,可以反悔。

                             2007年10月28日 星期日 《上党晚报》 第6版

时间:2008-04-09 15:12: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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