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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危房修缮和改造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中办发[1986]22号

发布日期:1986-6-18

执行日期:1986-6-18

  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0〕84号),要求各地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简称"一无两有"),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五年多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中小学危房的修缮和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逐年增加了中小学危房修缮经费,城乡厂矿企业、农村集体、机关团体、人民群众和爱国侨胞,积极集资、捐款,修缮改建了大批校舍。据初步统计,1981年至1985年,教育事业经费用于修缮、改建中小学校舍近60亿元;中小学基建投资近38亿元;集资和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用于修缮校舍约80亿元。5年内,修缮、改建危房约1亿7千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面积所占比重,已由1980年以前的17%下降到7%。有些地(市)、县已实现"一无两有"。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尤其农村还有相当数量的校舍,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受各种自然灾害破坏,每年还出现一批新的危房。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底,尚有危险校舍3800多万平方米。这种状况,严重地危害着师生安全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加以改变。遵照中央、国务院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中央多次指出,中小学教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要以极大的努力抓教育,并且从中小学抓起。校舍是正常教学活动最基本的必需条件。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是保障青少年活泼健康成长,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各级党政领导务必把校舍建设认真负责地抓好。

  二、各地要立即组织教育、计划、财政、审计、物资、建筑等部门,对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凡是危害师生安全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封闭停用,以防止发生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同时要由当地党委和政府临时调剂教学用房,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危险校舍不采取任何措施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各有关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将检查的情况,于第三季度内报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三、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扎扎实实地做好中小学校舍建设规划,采取积极措施,修缮、改建危险校舍,力争在两三年内,使全部中小学校舍面貌有显著的改变,真正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为我国中小学生创造安全、适用的良好学习环境。

  中小学校舍的建设主要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增加中小学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拨款;地方机动财力,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拨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建设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都要安排一部分数额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各地征收的教育附加费、中小学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以及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校舍修建。中央将根据财力的可能,对贫困、落后地区予以适当补助。广大农村地区,应继续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精神和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量力、自愿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筹集资金,改造校舍。

  四、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的维护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校舍的使用、维护情况,把校舍管理、维护工作,作为衡量学校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教育广大师生爱护学校校舍和财产,保持校舍完好整洁。损坏校舍和财产要赔偿,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中央重申,用于教育方面的资金和支援教育的物资,不准挪作它用。教育、计划、财政、审计、物资、建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管好用好校舍修建资金,并逐级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责任制,切实把好校舍修建的质量关。

  五、任何厂矿企业、村镇集体、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都不得破坏、侵占学校校舍、校园,违犯者,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要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学校、爱护学校、支持学校的优良社会风尚。

时间:2009-10-09 09:15: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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