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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 国家工商总局

文  号:林行发[2002]126号

发布日期:2002-5-20

执行日期:2002-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经贸委、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含加工)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国经贸运行〔2002〕306号)的批示,由国家林业局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极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全力赢得有关方面和广大群众的支持,使其积极行动起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共同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经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务必将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三、清理整顿要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组织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认真填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负责汇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木材行业信息数据库,为制定木材行业规划和建立全国木材行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打好基础。

  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认真做好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与有关部门主动配合。

  六、各地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清理整顿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附件:

  1.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整顿经济秩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2〕2号),以及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为原则,通过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取缔和关闭违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的状况得到有效治理,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建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合理布局,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设立由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参加的全国木材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工作组,共同制定本省(区、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对本省(区、市)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范围

  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济形式,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主要内容

  1.企业依法设立情况: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非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无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非法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折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或不具备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木材行为;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行为。

  (三)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是否定期审核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和严格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等。

  四、措施

  (一)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按照谁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规划的规定,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林区擅自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的木材交易市场,关闭和取缔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非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二)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对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清理整顿期间,新建扩建的年消耗森林资源蓄积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须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对原料无保证或没有与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已经开工建设的,必须限期解决原料来源或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步骤和时间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自2002年5月至8月,共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5月,自查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和落实企业自查。

  第二阶段:2002年6-7月,全面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在企业自查自报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合理调整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布局。建立健全木材经营的单位监督管理制度。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依法查处。

  第三阶段:2002年8月,检查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各地对自查工作进行验收,重点对清理整顿工作所确定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并将总结清理整顿情况和验收结果上报国务院。

时间:2009-12-01 07:53: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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