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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1986年11月5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
时间:2009-12-14 16:09: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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