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月基本退(离)休费的通知

晋人字[1993]29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的月基本退(离)休费作适当调整。即: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次后退(离)休的人员,其退(离)休前按照晋人工字(1992)114号文件规定提的奖金全额计入退(离)休费中;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前已经退(离)休的人员,其月基本退(离)休费的计算办法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人员,以其退(离)休前所任的职务(或基础、职务工资之和)按晋人工字(1992)114号文件规定的奖金标准确定其新增退(离)休费。其中,根据国家规定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及以上职级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的职级待遇确定新增的退(离)休费。

  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退(离)休的正科级(含)以上行政人员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按职务(或职级待遇)确定其新增的退(离)休费;其他人员,每人每月按25元发给。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退(离)休的人员,均以其职务(职级待遇或基础职务工资)确定其新增的退(离)休费。

  三、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新增20元的退职生活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退职的人员,均以退职前的职务(或基础职务工资之和)确定其新的退职生活费。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三年九月前授予的职称,退(离)休后,确定新增退(离)休、退职费时可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待。

  五、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评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评退的职务确定其新增的退(离)休费。

  六、此次退(离)休人员的月基本退(离)休费调整后,不再执行基本退(离)休费提高10%的规定。退(离)休、退职人员的其他有关待遇,仍按中央及省的规定办理。

  七、此次退(离)休人员月基本退(离)休费调整后,其增加的退(离)休费、退职费属省直厅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各厅局(含二级局)负责审批。各地、市、县所属单位的人员,报同级人事局审批。上述人员中属省、地、县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时间:2009-12-24 12:06:53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