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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中国的人权状况(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北京

目  录

  前  言
一、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二、 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
三、 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四、 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五、 劳动权利的保障
六、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七、 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
八、 计划生育与人权保护
九、 残疾人的人权保障
十、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前  言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从第一次提出“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后,多少世纪以来,各国人民为争取人权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但是,就世界范围来说,现代社会还远没有能使人们达到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的目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数仁人志士仍矢志不渝地要为此而努力奋斗的原因。

  旧中国长期处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广大人民群众没有人权可言。深受其苦的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一直把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争得人权作为自己的目标,为此前赴后继,不惜流血牺牲,进行了长期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人权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十分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胜利成果,为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不遗余力,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世界上真正了解中国情况和不存偏见的人士,对此都给予充分肯定和公正评价。

  当前,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但是,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巨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熟悉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对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公约,各国基于本国的情况,态度也不尽一致。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因此,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这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态度。

  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实践的经验,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二是公平性。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中国的人权立法和政策,受到全国各民族各阶层人民和各党派、各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维护和发展人权的实践中,也曾发生过种种挫折。现在,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现将中国有关人权的基本立场和实践扼要地作一介绍,以有助于国际社会正确地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

一、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人民的生命毫无保障,因战乱饥寒而死者不计其数。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
  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危害中国人民生存的,首先是帝国主义的侵略。因此,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一步一步地由一个封建大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从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间,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过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帝国主义者在因次侵略战争中,大规模地屠杀中国人民。1900年八国联军烧杀抢掠,将5万多人的塘沽镇变成空无一人的废墟,使拥有100万人的天津在烧杀之后仅存10万人,进入北京后,杀人不计其数,仅庄王府一处就杀死1700多人。在1937年开始的日本帝国主义的全面侵华战争中,2100余万人被打死打伤,1000余万人被残害致死。其中,在1937年12月13日后的6个星期内,日本侵略军在南京就杀害了30万人。
  ——帝国主义者大肆贩卖和虐杀华工,使旧中国无数生灵惨遭涂炭。据不完全统计,从十九世纪中叶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被贩卖到世界各地的华工多达1200万人。这些被绑架、被欺骗去的华工囚禁在“猪仔馆”,被烙上贩卖目的地的字号。1852-1858年间,仅汕头一地“猪仔馆”中的4万华工,就有8000多人被折磨致死。列强在中国各地开办的工程和矿山中,肆意虐杀华工的记录骇人听闻。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期间,仅东北地区就有不下200万劳工被折磨致死。华工被迫害致死后,被扔进山沟或乱石坑。现已发现的这种“万人坑”就有80多处,埋有劳工尸骨70多万具。
  ——帝国主义在中国实行殖民统治,使中国人民备受凌辱,毫无人格尊严可言。那时,外国侵略者享有不受中国法律官辖的“治外法权”。1946年12月24日,北平发生美国士兵皮尔逊强奸北京大学女生沈崇的暴行,激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但是,罪犯却由美国单方面处理,被宣布无罪释放。列强在中国设立的“租界”,拥有行政、立法、司法、警察和财政大权,成为完全独立于中国的行政和法律制度之外的“国中之国”。1885年,外国侵略者甚至在上海法租界公园门口公然竖起“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肆无忌惮地侮辱中国人的人格。
  ——帝国主义强迫中国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财富进行了大规模的疯狂掠夺。据统计,近百年来,外国侵略者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掠去战争赔款和其他款项达白银1000亿两。其中《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8个不平等条约就勒索赔款19.53亿两白银,相当于清政府1901年收入的16倍。而日本仅通过《马关条约》勒索的赔款2.3亿两白银,就相当于当时日本国家财政四年半的收入。侵略者在战争中的破坏和抢劫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1937-1945年),中国有930余座城市被占领,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过5000亿美元。国家主权丧失,社会财富遭洗劫,使中国人民失去了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面对国家主权的沦丧和人民生命的浩劫,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争取国家独立,同外国侵略者进行了一个多世纪不屈挠的斗争。在这期间,中国爆发了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以及推翻了封建清王朝的辛亥革命。这些革命运动虽然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势力,但终究没有能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的地位。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这种状况才发生根本的变化。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诞生后,就在政治纲领中明确地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打倒军阀,统计表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并领导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中国大陆上铲除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结束了中国一百多年来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一盘散少的动荡局面,实现了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独立和统一。占人类总数近四分之一的中华民族再也不是侵略者可以任意屠杀侮辱的民族,中国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姿态站立起来,第一次真正享有了应有的人格尊严,赢得了全世界的尊敬。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从此获得了根本保障。
  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
  吃饱穿暖,这是长期陷于饥寒交迫困境的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旧中国的历代政府不仅没有能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加重了人民的灾难。在旧中国,只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70%的贫雇农却只占有10%的土地;占人口极少数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垄断着80%的工业资本,操纵着全国的经济命脉。中国人民遭受着地租、赋税、高利贷和工商资本的层层盘剥,其所受的剥削和贫困的程度是世界上罕见的。据统计,1932年,仅苛捐杂税的名目就多达1656种,捐额约占农民收获量的60%至90%。加上反动政府在政治上腐败无能,丧权辱国,充当帝国主义的统治工具,大小军阀割据,长期战乱不已,使人民灾骏深重,生存维艰。据估算,旧中国有80%的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几乎每年都有几万到几十万人因饥饿而死。一遇自然灾害,更是饿殍遍野。1931年,华东地区水灾,造成370多万人死亡。1943年,仅河南省饿死者就达300万人,另有1500万人靠啃草根、吃树皮度日,濒临死亡边缘。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反动政府发动内战,榨取民脂民膏,造成经济全面崩溃。1946年,各地饿死1000万人。1947年,全国饥民竟达1亿多人,占当时全国人口的22%。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作为自己的头等大事和最紧迫的任务。人民政府领导全国人民用了三年时间,集中精力医治战争创伤,使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到历史的最高水平。在此基础上,中国又不失时机地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了社会主义制度,使中国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和社会财富的享有者。这就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建设新中国和新生活的积极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使社会经济以中国历史上空前的速度心。1979年以后,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心,从而基本解决了11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中国耕地只占世界耕地的7%,人均占有量只有1.3亩,比美国的人均12.16亩和世界平数4.52亩低得多,却养活了占世界人口22%的人。西方某些政治家曾经断言:中国没有一个政府能够解决人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社会主义中国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了这一历史难题。40多年来,虽然中国平每年净增1400多万人口,但是主要生活消费品人均攫消费量却有很大提高。根据抽样调查,中国居民每人每天从食品中摄取的热量,1952年为2270千卡,1978年为2311千卡左右,1990年达到2630千卡左右,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
  中国人民的寿命和健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5岁提议到1988年的70岁,超过世界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人口死亡率从解放前高达33‰下降到1990年的6.67‰,成为世界上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87年,中国的婴儿死亡率为31‰,已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中国人口的体质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也比旧中国有很大提高。1979年同1937-1941年相比,15岁的男孩身高增加1.8厘米,平均体重增加2.1公斤;15岁的女孩身高增加1.3厘米,体重增加1公斤。从1979年至今,中国人民的体质又有了明显的提高,彻底甩掉了旧中国"东亚病夫"的帽子。
  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这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的成就。
  在中国,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利,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至今仍然是一个首要问题。虽然中国已取得了独立,但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维护中国的独立与主权,保证中国不再受到帝国主义的欺凌,仍然是中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虽然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的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人口的压力和人均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将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一旦发生动乱或其他灾难,人民的生存权还会受到威胁。所以,保持国家稳定,沿着已取得成功的路线,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坚持改革开放,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增强国力,使全国人民的生活在温饱的基础上进一步达到小康水平,从而使人民的生存权不致受到威胁,这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中国政府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

二、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

  中国人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为争取民主权利进行了可歌可泣的斗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广大人民毫无民主权利可言。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他曾希望在中国实行西方的民主制度,但是革命果实被封建军阀袁世凯窃取。以后,议会成为军阀争权夺利的工具,发生了被长征饭店作“猪仔议会”的贿选总统的丑闻。孙中山终究未能实现他的理想,在“革命尚未成功”的忧愤中病逝。许多中国人也曾对美国支持的蒋介石政府抱有幻想。但是,蒋介石只是又一个军阀,他实行法西斯统治,对争取民主的民众进行血腥暑杀,使千百万人倒在血泊之中。他不顾中国共产党、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和广大人民的反对,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实行不抵抗政策,加紧内战。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又违反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要求和平民主建设的迫切愿望,发动大规模内战。广大人民忍无可忍,奋起斗争,终于推翻了蒋介石的反动统治。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它推动和协助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实行国共合作,发动反对军阀统治的北伐战争。在蒋介石背叛民主革命后,中国共产党联合各界爱国民主人士,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独裁、反迫害的斗争;在解放区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坚决实行了自己的民主纲领。解放区的民主制度吸引了全国千千万万爱国民主志士,成为全国人民的希望所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派在中国的独裁统治,建立了一个民主的、自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获得了真正的民主权利。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方,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定了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使旧中国处在社会最低层的劳动人民获得法定的民主权利。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使占中国人口一半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使中国各少数民族享有同汉族同等的民主权利。 
  为了保障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保障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条件,确定了适合自己国情的选举制度,即对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真正能选举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这些年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办法又作了改进,如改变等额选举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等。中国人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据1990年全国县、乡直接选举统计,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占18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中国选举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选举不受金钱的操纵,代表当选与否,不是靠吹嘘、许愿,而是看其对国家对社会实际贡献的大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如何。从选举的结果可以看出,当选代表具有广泛性,代表着各阶层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0名,其中工农684名,占23%;知识分子697名,占23.4%;国家公务人员733名,占24.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540名,占18.2%;人民解放军267名,占9%;归侨49人,占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立法权。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它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政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它决定或者罢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决定大政方针时充分发表意见,决定后即共同贯彻执行。这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人民通过它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中间,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他们密切联系群众,广泛了解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它是全中国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它的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在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所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的领导。党集中人民的意志,形成自己的主张和政策,然后通过国家的法定程序,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为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国家领导体制中,党不代替政府的职能。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任何权力。任何党员,同每个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各社会阶层、各人民团体和各界爱国人士,都能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发挥作用。中国除了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些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在建国以前的民主革命中即已形成。中国共产党在合作中的领导作用,也是在长期共同斗争中形成而为各党派所公认的。无论是在推翻“三座大山”的斗争中,还是在建设新中国时期,这些民主党派根本的政治主张同中国共产党是一致的。各民主党派享有政治自由、组织独立的权利。各党派都获得很大发展。中国的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反对党,而是参政党。有关国家的重大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都要反复向各民主党派征求意见,协商解决办法。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各民主党派充分发挥了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团结群众的作用。有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的19位副委员长中,民主党派成员占7位。目前担任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已有近1200人。 
  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民主人士的代表组成的。新中国第一届中央民政府就是由第一届全国政治协调会议选举产生的。以后成立了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即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监督作用。各级政协会议通常与全国和各级人大同时召开。正当协商制度对发扬民主起了重要作用。
  中国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以保障公民能直接行使公民政治权利。城市的基层民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群众自己建立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办理群众自身和公益、福利事业,一方面协助基层政权调解民间纠纷,进行思想教育,维护社会治安。中男的企业普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以及监督企业领导干部的组织。近几年,几乎所有大中型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都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与和监督下接受了考核和评审。 
  中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仅供参考民政治权利。除了上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国,没有新闻检查制度。据统计,在全国各类报刊中,属于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的报刊,只约占报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都属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群众组织。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树林、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公民用什么观点撰写什么著作,选择什么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据统计,1990年全国出版图收80224种,印数达56.4亿册,其中绝大多数是个人署名发表的著作。在结社自由方面,据1990年统计,全国有各类社团近2000个,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等,这些社团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
  宪法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水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主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俊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陷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宪法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就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的结合。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国十分注意健全法制,颁布和实施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79年至1990年,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已制定99个法律、21个有关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和52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了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有关人权立法的,约有1000多件。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人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建国4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当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的建设也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在历史上甚至出现过“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的现象。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纠正了这些错误,使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地向前发展。当前,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努力健全和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保证人民能够充分地享有公民权和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

三、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中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

  社会主义中国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坚持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适当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既不脱离中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搞单一的公有帛,又不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搞私有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通过全民所有帛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使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劳动人民共同占有。劳动人民享有对生产资料管理、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据统计,1990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4449亿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为2919亿元,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为529亿元,分别占全社会投资总额的65.6%、11.9%。这就是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大部分(77.5%)为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

  中国实行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同时允许和支持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先富帮后富,达到共同富裕。这既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又防止了两极分化。中国是世界上分配差距最小的国家之一。据1990年统计,中国生活费收入最高的20%的城镇居民所得份额,仅相当于收入最低的20%的居民所得份额的2.5倍。这使中国在经济还不甚发达的情况下让11亿人民的生活得到了保障,并避免了因两极分化而使社会陷入对抗。

  经济上的平等,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中国经济获得迅速发展。

  建国4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10多年以来,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从1953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6.9%;从1979至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8%。许多主要产品产量,如谷物、棉花、猪年羊肉、布、原煤、水泥、电视机等,已跃居世界第一位;钢、原油、发电量、化纤等产品的产量,也已跃居世界前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据统计,1990年国民收入为1442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589亿元)的11.9倍。国民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消费。1990年的消费额为944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477亿元)的8.4倍。消费额中,居民消费额为81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相当于1952年增长98.9%,中国居民1990年的人均消费额为714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仍比1952年提高了2.7倍。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在解决温饱之后,开始向小康生活迈进。据统计,1990年,农民家庭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18.3辆,电视机44.4台;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自行车188.6辆,电视机111.4台,电冰箱42.3台,洗衣机78.4台。中国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城镇居民由1978年的3.6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7.1平方米;农村居民由1978年的8.1平方米上升到1990年的17.8平方米。新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仅是旧中国所根本不可比拟的,而且在国际社会中也是居于前列的。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旧中国,人民没有自主劳动的权利,劳动权操纵在占有生产资料的地主、资本家的手中,劳动人民时刻面临失业的威胁。1949年全国解放初期,城镇失业者达474.2万人,相当于当时职工的60%。建国以后,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了就业问题,广大劳动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79-1990年12年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400万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突出起来。中国政府采取“离土不离乡”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发展各种工副业专业户的办法,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1985攫以来,城镇待业人员待业率一直保持在2.5%左右,同世界各国相比是很低的。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水论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水面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无论是什么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中国现有私营企业9万余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同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侵犯、非法查封和没收。对于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中国政府依法予以保护。

  受教育的权利,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旧中国,绝大多数劳动人民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全国人口中80%以上是文盲,学龄儿童入学率仅20%左右。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到1989年,全国城乡已建立各级学校104.5万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075所。1990年城市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77%,农村达到97.29%。大、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数分别为1949年的17.6倍、40.3倍和5倍。1949-1990年累计,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共760.82万人,等于旧中国1912年至1948年间毕业生总数的近40倍。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出国留学的人员大量增加。自1978年到现在,中国向外派遣各类留学人员达15万多人,分布在86个国家和地区。这期间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近5万人。目前在国外的还有10万多人。1989年发生政治风波后,中男出国留学的人数与往年相比,非但没有减少,且有一定程度的增加。1990年国家公派3000名留学人员的计划已经完成;1990年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总数约6000人;自费出国留学生近2万人(不包括赴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语文就读生)。近两年来,仅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有关部门统计,回国的留学人员有3000多人,他们都愉快地走上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还有5700多名留学人员先后回国探亲、休假或短期工作,他们都顺利地返回了留学所在国。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公派留学人员有回国服务的义务。中国政府一直重视留学回国人员,为他们回国工作创造条件,并设立了负责接待、安置留学回国人员的专门机构。在中国科学院和各大学建立了70多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短期工作站,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和生活环境。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还设立了多种基金,为回国留学人员提供科学研究经费,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的科研和教学工作。

  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中国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推动和繁荣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科技队伍不断壮大。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达1986年2月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接受科研项目的申请34847项,申请资金金额23.1亿元。科技战线取得了很多突出的成果。例如,生物科学方面的合成牛胰岛素、酵母丙氨酸转移核糖核酸的人工合成,农业科学方面的杂交水稻,高能物理方面的正负电子对撞机,以及原子弹、氢弹和每秒1亿次运算的巨型计算机等的研制,“长征3号”运载火箭的发射,卫星通讯和超导研究等,这些方面都已跃居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商标法和专利法,1991年6月1日又开始实施著作权法。据1990年统计,中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27万多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仅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到1990年底已达12528件。

  卫生事业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在旧中国,卫生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少、水平低,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1990年,全国卫生机构已有20.9万个,比1949年增长55.9倍;医院床位262.4万张,增加31.8倍;专业卫生技术人员389.8万人,增国6.7倍。中国人口大部分在乡村。现在全国有乡卫生院47749个,有86.2%的村建立了医疗站和卫生所。全国乡村有医院病床150.2万张,医务人员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23.2万人。在中国,平均每一医生负担人口数为649人,而中等收入国家每一医生的平均负担数是2390人。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种传染病、地方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麻风、霍乱、鼠疫、天花等烈性传染病基本被消灭;血吸虫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地方病的流行得到了控制。医疗卫生和防疫工作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世界卫生组织驻中国代表基恩博士说:“中国保健制度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如果只看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死亡原因这些统计数字……几乎不可能看出这是发展中国家。”

  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一传统在新中国得到发扬光大。年老者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截止1990年底,全国领取离休退休工资和退职金的人数已达2301万人,与在职职工之比约为1∶6。1990年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金,人均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使老年人晚年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老年人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和爱护。在城镇,居民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孤寡老人,维护老人的各项权益。对无依靠的老人,国家开办社会福利院,集体企业开办敬老院,免费提供食宿和其他服务。对农村无依靠的老年人,由社会和集体对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中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国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保障。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和领导工作人员中,妇女都占有相当的比例。1988年选出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为634人,占代表总数的21.3%。在人民法院系统,现有女法官5600人。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公职人员已从1951年的36.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870万人,占公职人员总数的28.8%。中国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中国女职工人数,已由1949年的60万人增加到现在的5300多万人。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尊重,1990年在校女生7881万人,其中高校近70万人,中等学校为2156万人,小学为5656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3.7%、42.2%、46.2%。

  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方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罪犯。

  国家制定了保护儿童的法律和法规。严格禁止虐待和拐卖儿童,禁止使用童工。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发布了有关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提高保育水平的决定和防治小儿麻痹、天花、白喉、结核等疾病的专门规定。中国儿童的保健率和学龄儿童入学率,同世界发展中国家相比,是较高的。中国儿童的预防接种率接近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中国现在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还有待进一步发展。中国的《关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1991-2000年)中,已就人民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进一步改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四、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中国司法工作的宗旨和任务是,依照法律保护全体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惩罚少数犯罪分子。这体现了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 
  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遵循以下的原则进行活动,即: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追究。2.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一切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检察院、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能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彼此不能互相代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和监狱、劳改场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司法原则是由中国的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它为在国家的司法活动中维护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公安、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司法程序上,中国法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

  1.关于拘留和逮捕 
  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为了保证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正确运用,使无辜者不受侵害,宪法和法律把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职权赋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拘留权。被拘留者对拘留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安机关拘留的人犯,需要逮捕的,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中国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案件,及时地进行查处。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的办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又有特殊的规定。198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刑事案件办安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又规定了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一审、二审期限,以及补充侦查期限等的延长和计算。

  2、关于搜查取证
  中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察机关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执法情况。 
  严禁刑讯逼供,是中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和纪律,一旦发生违反这一原则和纪律的案件,发生一起,就依法查处一起。1990年,中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刑讯逼供案件472件,这既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使广大执法人员从中接受了教训。 

  3、关于起诉和审判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面仔细的审查作出决定,以确保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防止无辜公民被错误起诉,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1990年,全国各检察机关对侦查部门移送起诉、免予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有3507人。 
  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都依法公开审理,开庭前要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旁听。在庭审过程中,凡属据以立案的事实和证据,都必须当庭调查、核实。除休庭评议外,包括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庭活动,都要公开进行。所有案件(包括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坚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搜集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而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为其辨护。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并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民法院在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后,起诉书副本最迟应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使期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和原因,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和与辩护人联系。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被告人有上诉权和申诉权。中国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上诉不加重刑罚。 
  中国刑法对青少年的犯罪和刑事责任,有专门的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诉讼过程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受到严格监督。1990年,中国检察机关对这方面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200件次,使公民诉讼和审判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保留死刑这一刑罚,但对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的适用,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同时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中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规定了特殊的复核程序,即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两审终审后,还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处刑以及审判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复核,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经复核后,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由有核准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中国法律还规定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审判实践看,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均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刑法在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中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4、中国没有“政治犯”

  在中国,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不存在所谓政治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即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且实施了刑法第九十一条至一百零二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例如,实施了阴谋颠覆政府或者分裂国家的行为,或者实施了持械聚众叛乱的行为,或者实施了间谍行为等。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要受到惩罚的。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也是严格执行这个原则,只依法审判他们所犯的罪行,不审理政治路线方面的问题。

  5、监狱工作和罪犯的权利
  目前,中国共有监狱和劳改场所680个,现有在押罪犯110万人,监禁率为总人口数的0.99‰。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司法部1990年统计的其监禁率为4.13‰相比,是相当低的。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如果发现有关法律文书不完备或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狱、劳改场所有权依法拒绝收押。收押罪犯应在收押三日内通知罪犯家属,使其家属及时了解罪犯的去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许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服刑,以便于罪犯家属探视和原单位帮助教育。说在中国有的人未经审判就被送往劳改营,搞某种形式的国内流放,这完全是对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收押犯罪制度的歪曲,是毫无根据的编造。
  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权以通信或会见的方式,定期同家人或其他亲属联系。罪犯家中发生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事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可以批准其短期回家。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阅读报刊书籍,可以看电视、听广播,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监狱、劳改场所有供罪犯阅读的图书馆。正在服刑的罪犯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信教的罪犯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并在生活上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习惯。
  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罪犯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每个监狱劳改场所都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医生;在专门的医疗机构内,配备专为罪犯服务的医疗设备和病床;每千名罪犯平均拥有14.8张病床,病重的送监外医院治疗或依法批准保外就医。罪犯的医疗需要是得到保障的。
  人民检察院对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监督,向监管场所派出专职的检察人员,检查劳动设施、生活设施、生活条件,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听取被监管人员的意见,受理他们的控告申诉,发现违法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对罪犯不是单纯地惩罚,而是通过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学习法律、文化、技术,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罪犯参加文化、技术学习,经当地教育、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社会承认这些证书的有效性。据统计,截止1990年底,监狱、劳改场所的罪犯已有72万余人次获得由脱盲到大专的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已有51万余人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39.8万余人获得技术等级证书。这对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就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中国法律规定,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罪犯,经人民法院裁定分别给予减刑、假释。1990年,全国在押犯中有18%的罪犯获得减刑、假释。
  中国监狱、劳改场所实行人道主义和科学文明的管理。这使中国罪犯重新犯罪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仅有6%至8%的水平。许多罪犯回归社会后已成为企业的骨干、工程师,有的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而在西方有的发达国家,1989年司法统计,其罪犯重新监禁率为41.4%。这说明,中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把绝大多数罪犯(包括封建清王朝末代帝和历史上的战争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和对国家建设有用的人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在国际上受到了普遍的称赞。

  6、关于罪犯的劳动
  中国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中国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政策,是为了使服刑者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精神,矫正以往的恶习;使服刑者过有规律的劳动生活,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年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几种生产技能及知识,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对罪犯实行的劳动改造政策,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一种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身心健康的人道主义的政策。
  中国法律规定,参加劳动的罪犯每天劳动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休息,其粮油、副食品按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标准供应,并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超额完成任务的发奖金,获得中等以上技术等级的按月发给技术津贴,结合劳动进行相应的职业技术培训。
  罪犯劳动的产品,主要是满足监狱系统内部自身的需要,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一律不允许对外出口。中国出口商品的经营是由外贸部门统一管理的。中国的外贸管理机构从来没有批准过劳改部门有外贸经营权。

  7、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在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按照规定,被教养者只是那些年满16周岁,在大中城市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劳动教养法规对应劳动教养人员作出一年至三年不等期限的劳动教养决定后,被劳动教养的人及其家属有权利获知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及其期限。对被劳动教养不服的,可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诉;也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教养管理所如发现被收容者不够劳动教养条件或罪应判刑的,可以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核处理。
  被劳动教养的人,除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限制某些权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例如,不被剥夺政治权利,要依法行使选举权;有通信自由、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在劳动教养期间允许会见家属,并允许在会见期间夫妇同居,也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可依法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目前,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每年约有50%的人被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和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机关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劳动教养管理所均设立教育机构,配备教员,对被劳动教养人进行系统的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被劳动教养人每天劳动不超过6小时。
  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经过劳动教养,绝大多数人弃旧图新,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据近几年调查统计,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违法犯罪的,仅占7%左右。实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直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劳动教养人亲属的称赞。
  由于中国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990年,中国的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2‰和0.6‰。这与西方有的发达国家发案率和犯罪率分别为60‰和20‰相比,要低得多。

时间:2010-01-06 10:06: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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