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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超计划生育在调资中受限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政办发(1984)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国省、营厂矿,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超计划生育在调资中受限制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必须大力抓紧抓好。根据晋政办发[198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企业职工因超计划生育在调资中受限制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二胎的,一律按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调资的,应予注销。(具体手续由劳资部门办理),已发工资予以追回。 二、七九年十月一日至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超计划生育的,按晋政发[1979] 154号文件文件执行。生二胎者间隔不够三年不予调资。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者,男女双方三年内不予提薪。 三、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至八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和二胎以上者,根据各县、区有关规定执行,这次企业调资中已调了资的,从八四年八月一日起停发所谓的一级工资。(有关停发工资手续同一款)。 四、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和多胎的,过去已作了处理的,不再复议。 各单位接通知后,对在调资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调资的,要认真复查纠正。各驻市单位均应照此办理。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日 附:晋政办发(1984)81号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1984]8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超计划生育在调资中受限制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对企业职工因超计划生育在调资中受限制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1、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7号文件精神,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全省各地处理超计划生育问题均应按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执行,在此以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并且不得在晋政发[1982]142号文件以外再层层加码。 2、对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所发生的超计划生育问题,省人民政府承认晋革发[1979]154号文件有效。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致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后,各地、市、县又陆续作了一些新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也承认这些规定有效。原来执行那个规定,仍执行那个规定,过去作过处理的,不再复议。 在这次调资过程中应按上述精神执行。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三日 |
时间:2010-01-18 16:13:2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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