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 民办函〔2007〕247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字〔2007〕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为“因公牺牲”情形之一。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情形致残的为“因公致残”。其中,“意外事件”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公致残”情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把握。 请你们根据以上意见处理有关问题。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民字〔2007〕59号) 民政部: 最近我们遇到几例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不慎伤残要求评残的情况,如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刘贤英,在从办公楼六楼下楼去处理有关事务时,因地面有水,行走速度过快,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现该同志要求按公伤办理评残。对于此类因个人不慎摔伤的情况,能否按因公负伤予以评残,我们把握不准,特请民政部予以明确。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