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 律师的工作
  •  
  • 是帮助他人获得法律救济

  • 律师的职责
  •  
  • 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 匡扶正义
  •  
  • 追求人间真理

  • 满腔热血 历尽艰辛
  • 一生奋斗斩荆棘

  • 怀着追求正义的理想
  •  
  • 无悔戴上荆棘的王冠

  • 深知肩负历史的重任
  •  
  • 终生驻守法制的殿堂

  • 坚守职业道德
  • 追求公平公正
  • 用法治达成社会和谐

  • 我们是法律的捍卫者
  • 博学 慎思 明辩 笃行

  • 我们是公平的维护者
  • 知行 雄辩 尽责 无畏

  • 激情的辩护
  •  
  • 以浓墨重彩绘制执业人生

  • 走过荆棘满地
  • 走进朗朗乾坤

  •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是健杰律师坚持不懈
  • 永不放弃的承诺
  • 文章分类

    本站搜索

        

    Google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意外事件”的复函

    (2007年10月26日     民办函〔2007〕247号)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字〔2007〕5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为“因公牺牲”情形之一。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情形致残的为“因公致残”。其中,“意外事件”是指“无法抗拒或无法预料造成的情形或事故”,关键是强调主观不可预见性。“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公致残”情形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把握。
      请你们根据以上意见处理有关问题。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刘贤英同志公伤评残有关问题的请示
    (湘民字〔2007〕59号)

    民政部:
      最近我们遇到几例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不慎伤残要求评残的情况,如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刘贤英,在从办公楼六楼下楼去处理有关事务时,因地面有水,行走速度过快,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髌骨粉碎性骨折,现该同志要求按公伤办理评残。对于此类因个人不慎摔伤的情况,能否按因公负伤予以评残,我们把握不准,特请民政部予以明确。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打印】【关闭 时间:2010-3-10 11:33:05 , 点击:0
    【声明】:
    1、以上文章或资料除注明为转载或编辑整理外,均为本站(即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原创内容。
     2、其中发布或摘录的内容以共享、研究、为大众传递更多法律信息为目的。
     3、刊用本网站稿件,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4、如果您对本站发布的文章或信息有任何异议,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zgsxjjls@126.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地 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
    网 址:www.zgsxjjls.com
    邮 箱:zgsxjjls@126.com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  0355-2030110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  0355-2030148
    传 真:0355-2032928         邮 编:046000
    电话:0355/2180808
    电话:0355/2051138
    电话:0355/205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