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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5.7

2010年5月7日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纪委就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建设行为若干问题解释答新华社记者问

  2010年5月7日,中央纪委颁布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纪委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制定出台《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工程建设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强国力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事业。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往往引发钱权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成为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作为治理工作的目标之一。

  中央纪委、监察部非常重视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行为的治理。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对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处理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此外,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专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作出具体规定,致使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产生了一些分歧,影响了相关案件的正确定性处理。因此,有必要起草制定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这样有利于加大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力度,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为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批示,2009年11月中央纪委开始《解释》的研究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2010年2月形成了《解释》送审稿。3月18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送审稿,5月7日《解释》正式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一共15条,3000余字。主要规定了适用对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含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具体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等内容。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设定和《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是《解释》的核心内容。工程建设环节较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解释》不可能涵盖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所有方面和环节,因此,《解释》在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中,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等八个指导意见,结合典型案例,紧紧抓住关键环节,将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并谋取私利的行为细化为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九个方面,三十九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同时,《解释》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虽然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或者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党纪处分依据。

  问:《解释》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解释》第一条将适用范围规定为: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问:什么是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

  答:为了增强《解释》的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解释》第二条对“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要求、授意、暗示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与《处理规定》的关系。

  答:《解释》的内容全部吸收了《处理规定》中所规定的违纪行为,因此,《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问:请谈谈对学习贯彻《解释》有什么要求。

  答:首先要加强对《解释》和即将颁布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组织有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解释》,使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了解违反《解释》的严重后果,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在先。其次,各级党组织要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中央要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措施和处理办法。再次,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各级纪检机关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肃查处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集中突破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以实际的办案成果来检验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

时间:2010-05-19 15:21:5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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