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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当年公告501个,2008年撤销8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二、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时间:2010-07-20 08:30: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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