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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2011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实现由国防和军队建设人才向党政人才和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转变,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配置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以提高适应能力和改善知识结构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以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为核心,针对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开展教育培训,帮助军队转业干部顺利实现由国防和军队建设人才向党政人才和经济社会建设人才转变,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科学发展和合理配置。

  第四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教育培训,遵循"政府主导、个人自愿、依托社会、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 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分类别、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国家的教育培训要求,不断更新教育培训内容,拓展教育培训形式,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构建教育培训基地网络,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形成党委和政府部门宏观指导,各级军转培训或公务员培训机构、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培训基地优势互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队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教育培训格局。

  第六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省军区政治部、武警山西总队政治部和省公安厅政治部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要积极主动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七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以了解军转安置政策和省情为主,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调适心理,同时针对营职(含技术10级)以下转业干部进入各级国家机关录用考试的培训,时间为160学时。

  第八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岗位需要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等培训,顺利实现由军队到地方工作岗位的转换,时间240学时,同时安排撰写论文、参观考察等。培训要确保军队转业干部改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急需的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科学设置课程。

  第九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情教育,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教育,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调适心理,了解社会,规划未来。培训时间为40学时。

  第十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要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指定和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要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提供相关信息,跟踪落实培训内容,建立培训档案,做好服务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安置地后3年内,可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个性化培训申请,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个性化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由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要加强与各类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和实习训练基地的合作,不断创造灵活多样、富有实效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个性化教育培训形式,着力增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能力。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工作特点和需要,部队和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到单位报到前的时间,针对军队转业干部实际,探索研究教育培训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和组织实施等。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部分行业领域的专业需求,探索有计划地选择一定数量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行业专业知识、技能等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堂,整合社会优质网络教育培训课程资源,充分发挥网络教育培训覆盖面广、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学习方式灵活便捷等优势,在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大力推行网络教育培训。同时,建立一套系统的网络教育培训方案,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网络教育培训计划,结合我省实际组织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网络教育学习,逐步实现网络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章 培训保障

  第十三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我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省内专家学者、高等院校教授、优秀企业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成功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内的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优化组合,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我省公务员培训机构、党校、行政学院以及高等院校、行业教育培训单位等教育培训基地资源,建设广覆盖、多层次、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中央财政和军队共同保障的模式。教育培训经费要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提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支持力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在规定的培训课程内不得向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要接受审计监督,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划拨给各市的教育培训经费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要自觉遵守教育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重教师,团结互助,刻苦学习,以合格的成绩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参加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内容和考试。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在专业培训期间,军转安置部门和接收单位要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将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安排岗位及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部队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把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纳入本地、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要把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军转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

  第二十二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培训教育作为本系统、本部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的内容,积极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保证其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部队各级组织要对军队转业干部进行形势政策、组织纪律、法规、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积极协助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时间:2011-06-09 18:54:1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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