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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科目设置
  设置“840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核算本行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的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二)凭证设置
  根据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缴税款的数额,不再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规定,在原“储蓄利息清单”的基础上增加应纳税利息额、税率、代扣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息四项内容,“储蓄利息清单”更名为“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手工一式三联,电脑一式两联),手工格式由各行设计,电脑格式见附件,凭证由各行印制。
  二、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的核算
  (一)储蓄网点本单位业务的处理手续
  储蓄网点在结付储户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时,应按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计算代扣储蓄利息所得税(外币按照原币种扣收)。手工处理时,“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作利息及缴税清单,交给储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的“税后利息”编制“现金”科目贷方凭证,(如为活期储蓄年度结息,则编制相应科目的贷方凭证);根据“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中的“代扣所得税额”编制“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贷方凭证。电脑处理时,“利息及代扣税款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作“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作利息及缴税清单,交给储户。每日营业终了,以电脑打印的“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明细表作“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记账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现金或有关科目(税后利息)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所得税额)
  (二)通存通兑代理他行清户的扣税处理手续
  按照属地纳税原则,储蓄网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代理他行清户结息时,处理手续与办理自身业务相同,但对向客户扣收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不做账务处理,由开户行办理代扣代缴。即代理行只将本金和税后利息支付客户,并据此金额向开户行清算资金,开户行办理“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的会计核算。
  代理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本金+税后利息)
  贷:现金
  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本金)
  利息支出或应付利息(应付利息)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本金+税后利息)
  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所得税额)
  三、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的核算
  (一)储蓄网点的处理手续
  农业银行以县级支行为储蓄利息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辖属储蓄网点应在次月3日内,将上月代扣的储蓄利息所得税上划县级支行。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应首先按照规定的汇率将“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下的各币种税款统一折合成人民币办理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外币
  贷:外汇买卖外币
  借: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人民币
  然后编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缴税报告表”,该表由税务部门印制并提供)一式两份,编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签发支辖报单或通过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核算。缴税报告表一份作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附件,另一份随支辖报单或转账支票上划县级支行。会计分录为:
  借: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存放系统内款项
  (二)支行会计部门的处理手续
  1.收到储蓄网点上划税款的处理
  收到辖属储蓄网点上划的税款后,支行会计部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系统内存放款项
  贷: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2.代缴税款的处理
  县级支行按月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在次月7日内,根据储蓄网点填报的缴税报告表,编制汇总缴税报告表,核对汇缴金额和“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科目余额一致,办理上月代扣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填制有关纳税凭证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纳税会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代扣缴储蓄利息所得税
  贷:准备金存款
  四、手续费处理
  税务部门按规定对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支付手续费。支行会计部门收到划拨的手续费时,应根据划款凭证,编制转账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准备金存款
  贷: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时间:2011-09-27 16:07: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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