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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这样打借条的后果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向春

[案情回放]

  2009年,李利因缺少流动资金,通过朋友李东介绍向贾元借款2万元,借期限为二个月。但是贾元说借钱可以,但利息二个月1万元,且打借条时必须将1万元利息打到借款本金里。李利借钱心切,于是当着介绍人李东的面给贾元打下借条一支:“今借到贾元现金3万元整,李利,2009年8月5日”,贾元当场将2万元钱给了李利。两个月后,贾元向李利催要借款及利息,但李利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归还。贾元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利归还其借款3万元及利息。李利辩称,其向贾元实际借款是2万元,借条之所以是3万元,是因为打借条时将约定的二个月的利息1万元打到借条里。其次,约定每月5000元利息属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只同意偿还2万元及2万元的合法的利息。证人李东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借条为证。虽然证人证明实际借款是2万元,但证人证言不能对抗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及计算利息。”本案虽然是将借款利息预先加入本金里,但同样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金及计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打借条时,一定要分别载明借款数额、利息,不能将约定的利息预先打到借款本金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实际借款数额,致使自己多承担了偿债责任。
时间:2012-02-08 11:50: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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