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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1日    长政发〔2011〕9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确保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效供给,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精神和《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0]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适当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范围内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
  2011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出台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均不得低于建筑面积的10%。
  第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配建房)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基本标准为:
  1、房屋结构安全;
  2、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五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具体办法如下:
  1、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1日获得出让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2010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8%)。
  2、2011年6月11日以后获得出让土地或划拨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该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的备案价格的平均价格。因地块、区域条件不宜配建或无法配建的,项目开发建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书。待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该项目备案价格后,缴纳建设资金。
  第六条  配建房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配建房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第七条  普通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有关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实施配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执行房地产项目联合审定(备案)制度,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书时,须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载明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面积、套型要求,并作为前置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在施工图总说明中注明配建房的户数、位置、层数等内容;
  2、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3、实施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配建房在项目中的具体位置、楼号、房号以及移交回购、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等内容;
  4、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时,《配建方案》或缴纳建设资金承诺作为审图的前置条件。对实施配建的项目要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经审查相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5、建设项目工程主体封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会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配建房进行专项验收,按照《配建方案》和《配建房施工图审核认定书》对配建房的单套面积、总面积、位置、套数、户型结构等进行验收,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配建完全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部分合格的开发建设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回购协议》并注明只回购合格配建房,不合格部分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收缴建设资金,不缴纳建设资金的,不予通过专项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经批准的《配建方案》和配建房专项验收报告。未实施配建或配建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提供缴纳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规划竣工认可和产权产籍初始登记;
  7、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配建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由政府回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产权产籍管理机构要将配建房与其他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配建房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性质为国有,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3-01-31 05:34: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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