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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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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13]1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章)
2013年4月2日
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切实规范我市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整顿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紧急通告》(长政通字[201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分户认定
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有明显的分户建筑结构、出檐、滴水,有各自的出行通道和配套设施,被征收户到所属街道、居委、户籍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可按分户认定。
三、征收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以认定的面积为准。
2、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无偿拆除。
3、对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凭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超过期限的厂、矿、种植、养殖等经营性企业,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清理。
4、征收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由所在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5、征收改制企业不彻底的房屋,原则上按照重置价补偿。
6、征收困难或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7、征收公共基础设施的,依照城市规划要求选址重建。
8、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不予补偿。
9、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年限进行补偿。
10、中央、省及其它驻市单位,军产土地,确需补偿的,其补偿方式、标准,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四、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建筑物补偿
(1)实行实物补偿的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附着物补偿、政策性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四部分。
(2)实行货币补偿的,在以上四部分的基础上,增加政策性补贴,不再给予政策性补助中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3)非住宅房只作货币补偿
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在住宅房补偿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增加500元的经营性补助。
(4)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福利房、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房改后进行补偿;对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向单位已缴纳过集资房款的,房屋征收部门补偿房屋权属单位每平方米1500元,由房屋权属单位具体实施补偿,可以享受购买政府提供的用于实物补偿的房源;未缴纳过集资房款,按公产处理不予补偿,只给予权属单位搬迁费补助,住户确系无住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由于历史原因,被征收人长期租住市直管公房(确系本人居住,他处无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居委、房管部门开具证明,经认定核实后,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确系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房。
(6)被征收人属于城镇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其被征收建筑物面积低于45平方米,无其它住房的,在实物补偿时,可按45平方米给予安置,用于实物补偿的房屋大于45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确实无购买能力的,对其原有房屋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可申请政府廉租房。
(二)附着物补偿
包括被征收人构筑物、厕所、围墙、树木、有线电视、宽带和空调移机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用,按照《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附件1)及《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附件2)执行。
实行实物补偿的,实物补偿房源已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被征收户不需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相关配套费补偿。
(三)政策性补助
包括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住宅房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下同)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50-6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5-20元。
县(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4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0-15元。
建制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3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支付搬迁补助费7-10元。
非住宅房,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
设区城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60-8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80-10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40-5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60-80元。
县(市)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40-6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60-8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30-4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40-60元。
建制镇商业营业用房每平方米支付30-4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支付40-60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20-30元,仓储用房每平方米支付30-40元。
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予以适当补偿。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标准为:
主城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250-45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9-15元。
县(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200-3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7-10元。
建制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120-200元;超过3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4-7元。
3、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作出征收决定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工业企业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
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
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政策性补贴
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依据认定的面积,按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认定面积为基准,按照0.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管费补贴。认定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计算。
(五)提前搬迁奖励
1、征收私有房屋,根据征收期限要求,提前1/2搬迁期限以内的,每户奖励4万元,按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面积奖。
2、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1万元,按征收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另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面积奖。
3、逾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签订协议未实施搬迁的不予奖励。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的,村集体应先期将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有碍建筑物予以拆除。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评审中心、村集体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测量、核定,待道路范围内的有碍建筑全部拆除完毕后,征收部门按照2346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给村集体。
涉及村集体公益性用房的,征收部门按照400—700元/平方米的补偿。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未列入“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的,房屋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四、规划区之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征收补偿的偏远乡、镇、村(村民住宅)具备划地迁建条件的,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征收部门将择地款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标准统一拨付给乡、镇、村集体。
其它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
二、续建工程征收补偿按照原实施方案执行,征收通告公布后,未实施项目及新建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2、《长治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附着物补偿指导价
附件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树木补偿指导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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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08 15:56:43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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