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晋价服字[2010]307号
各市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按照去年降低的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国土资源交易机构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手续费,除此之外,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地产交易手续费采取按交易额费率分段累加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四、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要求市、县上交交易手续费,集中用于提供市、县业务咨询、信息服务和交易市场管理,应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土资源交易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用户监督。
六、本通知从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省物价局《关于适当降低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09]182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交易及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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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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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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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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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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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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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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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3%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 2%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1.5%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8%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5%
5000万元以上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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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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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包括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进入市场的交易行为。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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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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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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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0.8%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 0.5%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0.3%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15%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1%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06%
5000万元以上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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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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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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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交易及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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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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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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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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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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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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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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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
100-200万元(含200万元) 0.8‰
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2‰
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15‰
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1‰
5000万元以上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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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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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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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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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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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5%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5%
5000万元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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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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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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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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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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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2%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0.8%
10000万元以上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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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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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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