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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多渠道筹集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制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市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市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5.其他可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收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市属国有企业。企业集团下属企业需关闭、破产、改制和分离办社会所需支出,首先由本企业的净资产解决,本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的,由企业集团解决,企业集团无力解决的,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六条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缺口补助。即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的全部破产费用扣减资产变现收入(包括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不足部分。具体补助内容:
  (一)职工安置费
  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按我市2005年度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按2005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以2005年度企业会计记账凭证中的工资表为准)计算,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05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的(以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为准),按2005年度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2005年度企业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执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二)社会保险费
  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2.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比率计算1O年核定。若社会保障部门未对企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比率,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核定。
  (三)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笫375号)和《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等政策规定计算10年。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计算。
  (四)拖欠的费用
  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填列。
  (五)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的医院和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公用设施,除去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外,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
  (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2006〕115号文件中(以下简称115号文件 )《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计算。
  根据《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欠交税款、破产债权。依法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的计算: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费用-移交设施费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费用=资金缺口。破产财产变现按以上程序清算后,如有结余上交市财政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根据115号文件《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办理。其中,市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按照各县(市、区)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进行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作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第一年企业负担80%,市、县(市、区)政府各负担10%。以后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市、县(市、区)政府逐年各增加10%。企业和市财政负担的部分(破产、关闭及困难企业无力负担的,一并由市财政解决),分年度解付有关县(市、区)政府。过渡期后的费用负担比例在市、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市属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经费补助,经市财政局以当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定。从企业改制完成或破产终结的下一个月起从专项资金中全额负担。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补助。市属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按《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其在册在岗职工需与改制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首先由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部分,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专项资金中支付。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制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以《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办法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限定为国有不参股的)分别对待
  (1)实行分离式改制,部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企业改制前的国有净资产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土地变现收入中支付,仍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2)整体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以《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应支付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国有净资产中列支,国有净资产不足支付的,根据115号文件《关于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的规定,如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从土地出让金或者租赁收入中列支,土地出让金或租赁收入仍不足以支付的,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以有偿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用于支付《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二)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分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实施有偿兼并的
  以《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列支,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有偿兼并收入有结余的应上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2、实施无偿兼并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安置。按照《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115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市市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由兼并方列支,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或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安排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项目启动资金给予补助或以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其他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申请破产费用缺口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
  2.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上年实际缴费工资总额比率的证明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测算结果证明材料。
  4.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
  5.移交医院、学校、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6.混岗集体职工有关详细材料,包括混岗集体职工档案复印件以及花名册(职工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招工时间、进入本企业时间、下岗时间)复印件。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及附件:
  (1)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
  (2)市属国有企业基础数据表;
  (3)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等。
  (二)实施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处置
  1.实行依法关闭破产企业的国有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不得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清偿。
  2.实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含土地)变现价值,必须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书,经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的价值为依据依法转让的结果为准。在未评估之前,固定资产变现率按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总额的8%、流动资产变现率不得低于流动资产总额15%、土地变现收入先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测算结果填报的价值为依据。
  (三)市属国有破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资金补助,由市属国有破产企业清算组或工作组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根据115号文件《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市属国有企业与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同类机构标准,对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进行测算,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征得市财政部门同意的基础上将测算结果和移交方案上报分离移交市属企业自办学校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批复意见通知县(市、区)财政部门,抄送主办企业。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项目启动资金的审批程序。改制重组安排就业职工达60%以上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以项目形式通过原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申请专项资金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项目批准文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对项目启动资金以贴息或补助的形式按国库直接支付方式拨入企业。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市属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经费补助申报程序。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申请报告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基本支出标准和个人档案工资(扣除已纳入社会统筹部分)审核后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费用的审批程序。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欠发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的医药费、抚恤金、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因工死亡)补助费、丧葬补助金、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用等(已支付的下岗补助、失业补助等应予抵扣),由改制企业通过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改制基准日的财产清查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金”属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国资委及其委托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写出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原市属国有企业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或已实施破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到2008年底。
时间:2014-03-17 01:01:5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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