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

  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全市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预案。改制预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预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三)企业改制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各项社会保险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四)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改制后企业要与继续留用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与留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其在原国有企业和改制后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发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部分要在国有资产中计提。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的,要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四)计提或一次性支付原国有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1.对劳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我市企业2005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2)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所指工资,是指职工2005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以2005年度企业会计记账凭证中的工资表为准)。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05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数为准),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原单位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其在原国有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对挂靠、停薪留职、长期离岗、内退等人员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关系处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分类安置职工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分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后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后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后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一)改制企业应在工商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重新聘用的职工、内退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也可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凡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个人医疗账户及结余金额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在市区内到已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未实现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
  (四)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人事档案从原单位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妥善保存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继续计息并及时提供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实现再就业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到职工再就业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期间或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或再就业后的单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如职工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再就业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金额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改制成本的处理
  (一)企业的改制成本主要包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和内退人员的退养金,欠缴或挪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等。
  (二)对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计入改制成本,按实提取。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计入改制成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予以计提。
  (三)内退人员计提费用包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生活费计提标准按原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提;社会保险费计提标准根据内退人员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按照内退人员内退前企业实际月缴费额确定。考虑到各种费用的增长因素,企业可按内退人员人均5年的标准计提相关费用。
  (四)对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应由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计入改制成本。
  (五)因公、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留支付。
  (六)经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1-6级工伤职工,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计提相关费用。
  (七)其他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以及经市政府或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同意的需要支付和计提的有关费用。
  上述各项改制成本,首先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晋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时间:2014-03-17 01:02:30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