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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编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6)28号)等文件精神,综合已有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移交市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
  市属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移交企业(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理。
  (一)人员移交
  1.以企业自办中小学校2005年12月31日全部教职工人数(含内退、下岗和离退休人员)为基数,移交前先由教育、人事、编办等部门对人员进行核定,并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编制标准》(晋政办发(2003)29号)文件对教职工人数比例进行测算。凡教职工人数比例适当、不超编制的学校,成建制整体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凡教职工人数比例不当,超编学校按下列原则移交:
  (1) 2001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
  (2)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师范类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3)2005年12月31日前按政策安置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其他超编人员由企业按照编内人员平均费用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整五年的补偿费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
  设立在学校以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不移交。移交后,所有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移交学校领导的行政职务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所有移交人员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基准日为移交协议签字的下一个月。
  2.对国有企业中小学校过去已经移交当地政府,但当时未随学校一并移交的离退休教师,一次性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3.移交前中小学的内部退养人员,随学校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不安排上岗。内退人员工资标准及各类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政府所办学校同条件人员标准重新确定,今后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二)资产移交
  1.中小学的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按照现状、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当地人民政府。移交前中小学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对经确认的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予以清偿。
  2.中小学移交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如当地政府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将费用核实后,一次性解付当地政府,随学校一并移交。
  3.由当地房地产部门鉴定具有危险隐患的中小学房屋,其维修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当地政府负责维修的原则办理。
  4.对于中小学与企业其他部门共用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后,按照现状,在不得改变用途的情况下,继续共同使用,并签署共同维护、共同使用的协议。
  5.移交前中小学以企业职工集资或者股份形式购置,并有偿使用的教学设施、设备,一律由企业按照帐面净值赎买后一并移交。
  6.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法定证件的资产移交时,土地使用权按照使用现状,房屋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办理移交。土地、房屋等权属变化后有关证件的办理,一律不得影响移交进度,可在移交后再办理证件。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税费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7.中小学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办学经费
  1.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按照各县(市、区)同类学校经费标准进行测算,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作为基数,三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第一年企业负担80%,市、县(市、区)政府各负担10%.以后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市、县(市、区)政府逐年各增加10%.企业和市财政负担的部分(破产、关闭及困难企业无力负担的,一并由市财政解决),分年度解付有关县(市、区)政府。过渡期后的费用负担比例在市、县(市、区)财政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确定。
  2.中小学移交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移交前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以移交时当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移交和接收中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好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以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确保政令畅通。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在前一阶段已签署了整体移交协议的,要抓紧完成遗留问题的协商和办理,并尽快签署和完善补充协议。
  二、分离企业自办医院、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企业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
  (一)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企业自办医院符合所在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且所在县(市、区)政府同意接收的,企业可以将自办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所在县(市、区)卫生管理与服务网络,移交后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比照当地同类医院的办法具体确定。
  2.企业自办医院符合所在县(市、区)区域卫生规划,但所在县(市、区)政府不同意接收的,改制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非国有控股的经济实体。
  3.企业自办医院基本不具备续办条件的,可以停办或改组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等。
  (二)企业自办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在向原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面向社会,扩大服务范围,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企业自办医院、技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生活型后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经济实体的,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原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经贸企改字(2003)239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的通知》(晋国资分配(2004)113号)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辅业改制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原主体企业对改制单位要提供以下优惠政策:
  1.上述单位分离改制后,以上年原主体企业对分离改制单位的经费补助为基数,原主体企业按三年每年补助比例降低20%,一次性核定。今后原主体企业不再对改制单位予以补助,改制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上述单位在原主体企业内部市场的份额在符合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等条件优先,优先不优价的原则进行必要的支持。
  (四)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指关闭破产后无主体企业的)所办的医院、生活型后勤服务设施(供电、供水、供暖、供气)的人员及资产按照现状,整体、成建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其费用补助按照上年度破产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标准,计算三年,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
  三、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落实目标责任,各方共同努力,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附则
  (一)本意见实施前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晋城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时间:2014-03-17 01:11: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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