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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暂行标准》的通知
晋建城字[2010]23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运城市供热供气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的运营管理,保障和促进城市集中供热的运营安全和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推行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年度运营考核制度。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办法》和《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暂行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的运营考核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单位。
        二、考核依据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暂行标准》及国家、省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等。
        三、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自查、复查和抽查。
        (一)自查(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凡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单位),由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组织,对照《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暂行标准》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属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主管部门。设区市的企业(单位)自查,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二)复查(每年6月底前完成)。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主管部门通过审查所辖县(市、区)主管部门上报的自查材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并将复查考核结果和相关资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三)抽查(每年7月底前完成)。设区市复查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不低于参加考核企业(单位)总数的20%进行抽查(省厅可根据需要组织不定期、不定量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全部企业(单位)的复查结果结合,形成最终的考核结果。
        四、考核评定标准
        考核评定按照《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暂行标准》的内容执行。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综合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定为优秀、80—90分的定为良好、60—80分的定为合格、60分以下的定为不合格。全年发生过一次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定为良好以上。
        五、考核结果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项目建设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单位),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企业(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运营考核暂行标准
企业名称: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项 目
(分值)
序号
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分值
得分
(10分)
1
生产、技术、经营和安全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
 
评分办法:生产、技术、经营和安全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各占0.5分,视情况酌情计分。
2
主要技术管理岗位有职称人员达到80%以上。
2
 
评分办法:达到标准要求的,计2分,否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3
全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
 
评分办法:符合标准要求的,计2分,否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4
特殊工种按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知识培训,执行上岗证或许可证制度,持证率达100%。
2
 
评分办法:持证率达到100%,计2分;否则计0分。
5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等基础教育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评分办法:全部开展教育培训并实行考核上岗的,计2分,否则计0分。
(18分)
6
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且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2
 
评分办法:规章制度健全,计1分;科学具体、操作性强,计1分。
7
单位内部生产技术管理标准健全完善、科学合理。
2
 
评分办法:生产技术管理标准健全,计1分;管理标准科学合理,计1分。。
8
认真填报《山西省城市供热监管信息系统》。
4
 
评分办法: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的,计4分,否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9
供热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3
 
评分办法:认真执行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计3分,否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10
有满足应急抢险需要的应急抢险预案、队伍、物资、设备、车辆、机具等,并开展了相应演练。
5
 
评分办法:预案1分;队伍1分;物资、设备、车辆和机具1分,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2分,视情况酌情计分。
11
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完整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2
 
评分办法:各类档案资料完整,计1分;有专人管理,计1分,视情况酌情计分。
(25分)
12
供热采暖运行调度方案科学,供热系统的运行参数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测、记录,并进行控制和调节。
5
 
评分办法:方案考核2分,运行参数考核3分,视情况酌情计分。
13
供热系统运行期间,民用住宅室温不低于16℃,用户室温合格率为98%以上。
7
 
评分办法:达到标准要求的,计7分,用户室温合格率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14
供热系统运行期间,设备完好率为98%以上,事故率低于2‰。
5
 
评分办法:设备完好率3分,低1个百分点扣1分;事故率低于2‰,计2分,否则计0分。
15
供热系统运行期间,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为100%。
2
 
评分办法: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16
热源厂煤库(仓)的容积不小于锅炉12天的额定燃煤量;运行期间,储煤量不小于该时段10天的耗煤量。
6
 
评分办法:煤库(仓)容积3分。小于7天的,计0分;7—12天的,计1分;12天以上的,计3分。
储煤量3分。小于7天的,计0分;7—12天的,计1分;12天以上的,计3分。
(15分)
17
设立供热用户服务热线,24小时专人专线值守,及时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报修等,并进行满意服务。
3
 
评分办法:热线畅通,服务及时、满意的,计3分;否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18
定期召开用户和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每年不得少于1次。
2
 
评分办法:达到标准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
19
各热力站进行上门回访用户,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户。
2
 
评分办法:达到标准要求的,计2分;否则计0分。
20
一般故障抢修时间不超过8小时,大故障抢修时间不超过24小时。
4
 
评分办法:抽查三起故障,全部达标的计4分;有一起不达标的,计0分。
21
严禁以热谋私,吃、拿、卡、要,乱收费。
2
 
评分办法:查实有一起涉事事件,计0分。
22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对用户态度和蔼,耐心为用户排忧解难。
2
 
评分办法:视对用户调查情况酌情计分。
(17分)
23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职责,各岗位设有安全监督员,实施情况良好。
4
 
评分办法:视情况酌情计分。
24
供热采暖期生产运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
 
评分办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计5分;发生一次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计0分;发生其它安全事故的,视情况酌情计分。
25
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
 
评分办法:符合标准要求的,计2分;否则视情况酌情计分。
26
做好劳动防护和保护工作,按专业和工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时间发放。
3
 
评分方法: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计1分;按规定时间发放的,计2分。
27
建立各种机电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规范进行操作。
3
 
评分办法:建立有各种机电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的,计1分;规范操作的,计2分。
供热计量收费
(15分)
28
从2010年起,新增供热用户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原供热用户逐步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15
 
评分办法:2010年后,新增供热用户不按热计量收费的,发现1处扣5分。
 
总分
 
 
时间:2014-09-26 17:43: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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