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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3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5-01-10 19:36:1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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