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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晋民字[2008]13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8]155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下拨(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详见表1至表3)。
  二、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标准详见表4)。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30元(360元/年•人)的标准拨付外,其余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别负担。
  三、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13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170元/月•人(2040元/年)。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16元(18元/月)的标准拨付外,其余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130元。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16元(18元/月)的标准拨付外,其余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别负担。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
  提标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16元(18元/月)的标准拨付外,其余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别负担。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300元/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240元/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160元/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
  中央财政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其余仍按照现行渠道解决。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省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近期
  另行下达。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表(略)
时间:2015-08-20 18:02: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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