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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公开”
[2015-08-20]   
     长治日报  记者丁维丽报道: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年来严格执行诉讼法所有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着力规范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这是该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重大举措。
     发回重审是案件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一种裁判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裁定书大多采用格式化制作方式,对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发回理由简单笼统,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不明白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实行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后,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说明为什么不清、哪里不清和怎么不足,对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说明为什么违法、哪里违法,以及怎么错误,力戒简单笼统、含糊不清、语焉不详;对发回重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全部列明,着重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同时,通过公开宣判、现场送达的方式,可以使相关人员当场知晓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减少“暗箱操作”的疑虑。
     “三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发回重审案件一律做到全程公开、案案公开。对符合上网要求的发回重审案件裁定书一律按照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长治中院办案再促公正与效率
——所有发回重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公开”
  发布时间:2015-08-13
 
  办案不仅要公正还要讲效率,还要力争做到让群众和当事人看明白的公正。长治中院在近年来严格执行诉讼法所有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司法公开,规范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结合该院审判实际,近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推进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并从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回重审是案件二审或者再审程序的一种裁判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裁定书大多采用格式化制作方式,原审事实哪些不清、证据怎样不足等发回理由简单笼统,当事人及代理人往往不明白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发回重审案件的“三公开”,是指对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发回理由、公开发回依据、公开发回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说明为什么不清、哪不清和怎么不足,对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说明为什么违法、哪违法以及怎么错误,力戒简单笼统、含糊不清、语焉不详。对发回重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全部列明,着重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文的理由。实行公开宣判、现场送达,使相关人员当场知晓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和依据,减少“暗箱操作”的疑虑。
  推进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发回重审案件要做到全程公开、案案公开。对符合上网要求的发回重审案件裁定书一律按照生效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发回重审案件“三公开”是长治中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重大举措,可以有效限制随意发回重审,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提高办案质效、保障司法公正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时间:2015-08-22 02:21:3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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