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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晋价队字[2003]150号 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发改办价格[2003]178号(详号2003年第7期第34页)《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目录》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依照国家发改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制定统一的《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各市地成本监审应在本细则下进行成本监审。
三、因非典影响,在暂不能集中开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对制定我省《成本监审办法》细则以及需要纳入《目录》进行价格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品种和服务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于六月十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省成本队。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成本监审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为我省全面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
时间:2015-09-07 16:42: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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