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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公告刊登办法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5-28

【实施日期】:1993-05-28

 

  一、刊登法院公告统一由本报社广告公告部办理。

  二、需刊登公告的法院(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公告,并打印或用稿纸誊写清楚,字体公正,加盖公章。无公章、字迹不清者不予刊登。

  三、《公告》收费标准:

  1.送达民事诉状、民事裁判文书公告每条限150字,收费200元;

  2.公告催告及判决公告、通告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300元。

  3.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通告、认领无主财产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400元。

  4.破产还债通告申报债权、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公告每条限200字,收费600元;300字以内加价50%,400字以内加价100%。

  另外,如需刊登丢失工作证、身份证等声明的每条限100字,收费150元。

  四、报社自收到公告稿及费用起,1个月内安排刊出。如要求在两周内刊出,加收急件费30%。

  五、公告文字一般用6号字刊出。如要求加大字号刊登,收费加倍。

  六、公告刊出后,免费寄送报样2份。

  七、来稿及汇款注意事项:

  1.《公告》稿件和刊登费应同时寄出。

  2.银行信汇款请寄:工商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帐号:046165-26.户名:人民法院报社。

  3.邮局汇款请寄: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人民法院报》社广告公告部。汇款务必注明用途。

  邮政编码:100745

  联系电话:(01)701.9041

  联系人:董燕

  八、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08-06-20 09:17: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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