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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
合劳社秘【2008】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定服务协议,为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产前检查、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定的原则是:保证职工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质量;方便参保职工;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总量控制。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已取得《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作出履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公开承诺(承诺书表样可在www.ahhfld.gov.cn网站下载),接受社会监督; (四)与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实时传送参保人员生育或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报程序: (一)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一式三份(表样可在www.ahhfld.gov.cn网站下载),并附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开展接产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需提供: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向社会作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提供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②《安徽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向社会作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书; 2.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服务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取得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要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必须设置统一的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标志(样式标准见附表); (二)设立生育保险窗口,规范记载生育、计划生育等各项费用,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相关数据,建立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三)严格执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认真履行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依照《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产前检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医疗服务。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向生育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拒绝、推诿或滞留就诊的参保人员; (四)积极配合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提供所需要的诊治资料和帐目清单。 第七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变更及合并、分立、转让、中止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违反《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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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3 17:16:3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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