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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4]28号

发布日期:2004-2-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铝业公司《关于明确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中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中铝财字[2003]284号),经研究,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改制上市所得税政策,现将中国铝业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以前年度模拟虚增的所得税费用的处理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有企业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有连续数年的盈利会计记录。为此,改制后的新公司法律上正式成立前,以现有企业有关优质资产模拟的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仍应当由现存的改制前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模拟会计主体或经济实体按模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所得税费用超过现存改制前企业实际应缴纳所得税额的部分,应该作为现存企业投资者的权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7月1日经济重组日至同年9月10日实际工商注册成立期间,实际模拟企业经营成果时,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模拟报表中多提的所得税费用,应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二、关于中国铝业股份公司实际完成工商登记前的所得税问题
    中国铝业公司改制上市的资产涉及多个省市,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0日注册后,各分公司当年未全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中国铝业公司当年没有按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存续公司分开独立纳税。鉴于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改制后多缴所得税用于补贴存续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国铝业公司所得税返还的有关意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11日至年底正常运行日与独立纳税日之间,因改制多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应全额转为中国铝业公司权益。

时间:2008-10-24 10:46: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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