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28号 【发布日期】2007-11-29 【生效日期】2007-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晋政办发〔2007〕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430元,二类400元,三类370元,四类340元。 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附件:山西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表(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