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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资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3-4-13 执行日期:1993-1-1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及用户的需求,邮电部门自1992年新增开了100KW无线短波业务。为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我部依据设备成本及各项费用,并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制定了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费每日 在8小时及其以下的650元 超过8小时至16小时的1100元 超过16小时以上的1400元 二、开机费每小时200元 此标准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用户在1992年使用该业务的费用,也按此标准核收。 |
时间:2008-11-03 11:05: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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