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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1-4-24

执行日期:1981-4-24

 

  为了把劳动教养事业办得更好,现决定将劳教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在预算收入科目上单列劳教一项。劳教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盈余上交地方财政,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

  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时间:2008-11-06 07:54: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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