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四他字第41号

发布日期:2002-7-22

执行日期:2002-7-2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2月12日〔2000〕粤高法执监字第226号《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涉及不同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合同,即: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17日分别与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潮粤海鲜楼签订的《租赁总统大酒店潮粤海鲜楼合同》、《总统大酒店、潮粤海鲜楼经营管理协议》,于1996年10月17日与高速货运(FAST CARE CARGO SERVICES)杨光大签订的《总统大酒店与潮粤海鲜楼补充管理协议》。在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仅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会,在北京没有分会且各分会均适用与北京总会不同的仲裁规则,因此,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无权依据该款约定仲裁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香港高速货运有限公司或者合同签字人杨光大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在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高速货运(FAST CARE CARGO SERVICES)杨光大签订的补充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依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鉴于补充管理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杨光大个人,而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的申请人是高速货运(FAST CARE CARGO SERVICES),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亦无权仲裁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高速货运(FAST CARE CARGO SERVICES)之间的任何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法院对本案所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148号裁决书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0〕深国仲结字第23号裁决书均应当不予执行。

  此复

时间:2008-11-21 10:36:57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