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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释义
 

 

  第119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当事人的追加,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新的当事人。依照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可见,当事人的追加,是基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发生的。人民法院如果不将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进来,就不能保证裁判的正确性。需要追加的当事人如果为原告,他可以参加诉讼,也可以放弃权利,但要明确表示,否则视为参加诉讼。通知追加的当事人为被告,则一经通知,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之一,不问其是否愿意参加诉讼。

 

 

时间:2008-04-30 10:26: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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